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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院:未足额缴纳社保可通过补缴完成,员工不能以此为由被迫离职!(2026)| 人力资源法律

来源:人力资源法律 时间:2026-07-16 作者:人力资源法律 浏览量:

【裁判观点】

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问题。公司有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费,未足额缴纳的部分可通过补缴完成,黄某不能以此来主张被迫离职。

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

2026)粤民申2790

再审申请人(一审原告、二审上诉人):黄某,男,197612日出生,汉族,住河南省桐柏县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李某雪,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:某公司。住所地:广东省东莞市。

法定代表人:张某。

再审申请人黄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,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5)粤19民终5395号民事判决书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
本院经审查认为,本案系劳动争议。

关于加班费的问题。首先,本案中,双方对约定计件报酬无异议。另外,某平台聊天截图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加班等具体情况。

关于高温津贴的问题。首先,黄某并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工作场所超过33摄氏度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,且已确认其工作有通风和风扇,故原审法院有关该项的认定并无不当。

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问题。某公司有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费,未足额缴纳的部分可通过补缴完成,黄某不能以此来主张被迫离职。

另外,本案工资差额部分的异议不大。故原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,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作出有关认定,并无不当。

至于其他事项,原审判决已经详细论述,不再赘述。

综上,黄某申请再审的主张和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,其再审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。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,裁定如下:

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。

审判长:李 磊

审判员:黄小迪

审判员:刘智敏

二O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

书记员:何杰明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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