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 > 职场资讯 > 案例解析

离职单上写了这句话,让员工31万加班费年休假工资诉求全部落空!

来源:人力资源法律 时间:2026-07-16 作者:人力资源法律 浏览量:

【案情介绍】

王某于2020621日入职北京公司。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930日解除。

离职时,公司提交了一份工资结算确认单》。该确认单载明,姓名为王某,工资结算离职确认一栏包括应结工资、加班工资等,均未填写金额。

确认单并有以上内容经本人核对全部属实,已完成全部交接事宜,与公司无任何争议纠纷”字样,领款人签字处有王某字样签字,日期为2024930日。

王某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,主张上述证据除申请人签字处及领款人签字处系其本人签字外,均非其所写。

王某向裁判机关请求: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共计25517.1元、休息日加班工资255200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3930

【争议焦点】

劳动者离职时签署载明“与公司无任何争议纠纷”的结算单后,能否再主张未休年假工资及加班费?

一审判决:离职确认单系真实意思表示,视为放弃权利,驳回诉求

一审法院认为,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、支付工资报酬、加班费、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,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且不存在欺诈、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,应当认定有效。

王某认可《员工离职申请单》及《工资结算确认单》的真实性,认可上述证据中领款人签字处中的姓名系其本人所写,且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签字时存在欺诈、胁迫、乘人之危的行为,应当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。

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《工资结算确认单》中的应结工资、加班工资处均未填写金额,并有“以上内容经本人核对全部属实,已完成全部交接事宜,与公司无任何争议纠纷”字样,已载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,应视为王某作出了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。

根据诚实信用原则,王某要求支付202071日至2024930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、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
综上,一审判决如下: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提起上诉:签字并非所愿,不应仅凭确认单认定其放弃权利

王某上诉主张,实际产生了加班事实,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相应加班费用,且其在相关表单中签字并非其所愿。

作为劳动者,在公司面前本身有着天然的劣势地位,在职期间,为了顺利领取工资,无法表达真实意思,离职时,为及时结清剩余工资亦无法直接提出任何异议,此时若仅凭借单一的《工资结算确认单》的内容认定放弃权利,实际是对公司违法用工行为的放纵。

审判决:确认单系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,故其无权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及加班工资

二审法院认为,王某上诉主张未休年假工资及加班费,但是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,王某签名的《工资结算确认单》中工资结算离职确认一栏包括应结工资、加班工资等均未填写金额,并载明“以上内容经本人核对全部属实,已完成全部交接事宜,与公司无任何争议纠纷”。

该确认单系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,故其无权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及加班工资,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其相应诉讼请求并无不当。

综上,二审判决如下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判决日期:2026710

案号:(2026)02民终8325


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
相关推荐
暂无相关推荐
找工作 招人才
一站式招聘服务平台
更多牛人简历
入职速度快
招聘效果看得见
与牛人在线开聊
精选合适人才
匹配更精准的人才
账号信息异常,请使用手机验证码验证登录
如有疑问 联系客服15987102176
咨询热线
  • 客服电话:15987102176
  • 电子邮箱:guanli@yqzhaopin.com
手机WAP浏览
微信公众号
未经优企招聘同意,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招聘信息及作品 | Copyright C 2022-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云南优企招聘人力资源公司服务
备案号:滇ICP备2024042729号
人力资源证: (云)人服证字(2023)第0111000423号
公众号
APP下载
意见反馈
返回顶部